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国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4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范民金初字第00123号 |
案号 |
(2020)豫0926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爱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借款凭证约定计算); 二、被告房灵修、房国伟、房爱明对房爱诗的上述债务在合同约定担保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房爱诗、房灵修、房国伟、房爱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