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9********0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22民初1942号
案号
(2020)豫1122执恢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市新恒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逾期罚息(罚息自2018年2月20日起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4‰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漯河市鑫恒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 赔偿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债权费用20万元。三、被告漯河市鑫恒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和漯河市鑫恒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漯河市鑫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临颍县黄龙路西段南侧金龙福瑞苑1号楼房产证号为:临颍县房权证字第3140521001号、3140521002号、3140521003号、3140521004号、3140521006号、3140521007号、3140521008号、3140521009号、3140521010号、3140521011号、3140521012号、3140521013号、3140521029号、3140521030号和金龙福瑞苑5号-3号楼的的临颍县房权证字第3140521016号、3140521017号、3140521019号、3140521020号、3140521021号房产及金龙福瑞苑5号-6号楼的临颍县房权证字第3140521022号、3140521023号、3140521024号、3140521025号、3140521026号、3140521027号、3140521028号、3140521031号、3140521032号、3140521005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优先受偿数额(以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金额)的部分归被告漯河市鑫恒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漯河市鑫恒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刘富申、高会玲、董涛、刘克民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2800元,由被告漯河市鑫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1-22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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