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81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702民初4659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姚艳丽、张作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偿还借款(借据编号4101656911411772971101)本金167032.72元及利息、罚息(利率、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从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履行时另应扣除已还本金27.46元、利息及罚息235.43元);及偿还借款(借据编号4101656911411781456101)本金168569.29元及利息、罚息(利率、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从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二、如被告姚艳丽、张作华逾期不偿还上述款项,将被告姚艳丽、张作华、张作民、薛荣提供的抵押物(抵押财产为张作华所有的坐落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淮河大道建业绿色家园9号楼东2单元5层504的房产、权属证书编号驻房权证字第××号,以及张作民所有的坐落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置地华庭f座东3单元4层西户406的房产、权属证书编号驻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他项权证号为驻房他证字第20120096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优先受偿(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