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绍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2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328民初2733号 |
案号 |
(2020)黔2328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龙县大庆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有效,与被告郑绍猛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与被告贵州省黔龙融资信用担保中心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二、被告安龙县大庆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利息从于2016年8月5日起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安龙县大庆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支付的8534.01元利息在履行时自动扣除。三、被告郑绍猛、贵州省黔龙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龙县大庆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追偿。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安龙县大庆养殖农民专业合作、郑绍猛、贵州省黔龙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