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竺丽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324********02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22民初2585号 |
案号 |
(2019)豫0322执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竺丽辉确认截止2019年2月26日二被告欠原告货款4078605.3元。二、除第一条货款外,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货款385560元,具体为被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竺丽辉主张应扣减的:1、2013年下半年服务费19580元;2、2015年11月3日批复优惠82000元;3、调车68台运费(2012年11月-2014年10月份)220800元;4、垫付洛阳至大庆运费17000元;5、从九台区调车一台(出厂编号1103930),价款46180元。最终争议应付货款金额以原、被告双方共同对账一致的金额为准。三、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在被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竺丽辉处的32台库存车原告有权随时进行处置,被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竺丽辉对此予以配合。四、被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竺丽辉愿意于2019年3月10日前付款200000元,2019年4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各付1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付600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付500000元,2020年2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各付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500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478605.3元及双方有争议部分货款(争议部分数额暂不确定,以双方最终共同确认数字为准),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五、被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竺丽辉保证按期付款,如任何一批款未按时付清,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货款(以本协议第一条金额为基数计算)及利息,利息按剩余欠款金额为本金,月利率1%,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本案受理费58200元,减半收取29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100元,由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被告白城市田野农机有限公司、竺丽辉承担29100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二被告履行最后一笔款项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于2019年2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