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25********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202民初946号
案号
(2020)湘1202执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建华、莫伯华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借款本金171 100.73元及利息3429.55元以及截止至2017年9月28日的罚息51 954.55元,合计226 484.83元。之后的借款罚息以借款本金171 100.73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28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谭必东、刘鹏飞、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必东、刘鹏飞、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建华、莫伯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1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1554元,合计5955元,由被告邓建华、莫伯华、谭必东、刘鹏飞、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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