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02********7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二初字第2979号 |
案号 |
(2017)桂0103执1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嘉德豪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73万元;二、被告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嘉德豪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1、以本金117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2、以本金116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3、以本金114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4、以本金111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5、以本金107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上浮30%分段计付);三、被告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广西嘉德豪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利润损失129万元;四、被告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广西嘉德豪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4)青民二初字第41号案律师代理费20万元、诉讼费55424.5元;五、被告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广西嘉德豪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案律师代理费2万元;六、被告田峰、林海、胡泰山对被告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峰、林海、胡泰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峰、林海、胡泰山追偿;七、被告湘西自治州金戈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湘西自治州金戈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湘西自治州金戈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时间 |
2017-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