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长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628********2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027民初883号
案号
(2020)桂1027执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天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广西凌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被告刘天敏已偿还的利息488377.93元应予扣除);二、被告刘天捷、薛长春、朱柳、黄雪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西凌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847.5元,由被告刘天敏、刘天捷、薛长春、朱柳、黄雪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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