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6民初7919号 |
案号 |
(2017)京0106执7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强制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白山刚营养费八千五百一十五元四角。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死亡伤残十一万元项下赔偿原告白山刚精神抚慰金二万元,残疾赔偿金七万五千九百五十元。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保险项下赔偿原告白山刚医疗费三万三千五百七十二元三角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万九千八百元,营养费六千四百八十四元六角,误工费四万二千元,假肢费三万三千九百五十五元,残疾用具费六千八百元,残疾赔偿金三十三万九千四百零八元零七分。四、被告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白山刚残疾赔偿金十四万四千五百一十九元一角三分,鉴定费四千三百五十元。五、驳回原告白山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九百元,由原告白山刚负担二千一百元(已交纳);被告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一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五千二百元,由被告山东绿灯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8-04 |
发布时间 |
2019-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月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1785010654J |
登记机关 |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阳谷县绿灯行工矿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