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8********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6358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18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贷款本金19987998元;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罚息(罚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以尚欠贷款本金8987998元为基数按照《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16年4月1日止;自2016年4月2日起以尚欠贷款本金15987998元为基数按照《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16年7月1日止;自2016年7月2日起以尚欠贷款本金19987998元为基数按照《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会龙工业小区的土地证号为龙国用(2008)第1821号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在20000000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潘国山、王慧对被告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4000000元的最高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国山、王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368.3元,由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247元,被告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潘国山、王慧负担15912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