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宫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2********17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522民初2068号
案号
(2020)辽0522执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7万元及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宫明、杨友贵对上项给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宫明、杨友贵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杨晓波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5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由被告杨晓波负担,被告宫明、杨友贵连带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友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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