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1********0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82民初1465号
案号
(2020)辽0682执恢4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刚、石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借款本金191327.45元、利息及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21016008115059592632的《家庭农场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给付);二、被告张晓明、金文灿、丁振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刚、石丹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被告赵刚、石丹、张晓明、金文灿、丁振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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