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景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3********30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81民初4246号 |
案号 |
(2020)辽0681执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被告孙景峰、刘娜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年东中银消贷字1000号);二、被告孙景峰、刘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1459.98元,应收利息10154.18元,应收利息罚息188.51元,本金罚息132.17元,合计511934.84元。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付清时至以本金501459.98元,月利率6.1250‰承担逾期利息;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港支行对被告孙景峰、刘娜向其借款的抵押物东港市新兴区海韵花园2号楼605阁楼05室(产籍标示1035图1055宅7幢605阁楼05)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四、被告孙景峰、刘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7521.89元。如被告孙景峰、刘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景峰、刘娜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