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2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6967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荣支行与被告赫凯、陈燕、沈阳亿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赫凯、陈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荣支行借款本金203090.25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21951.52元(截止2018年4月15日);并自2018年4月16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锦州7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荣支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赫凯、陈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荣支行律师费4062元;四、被告沈阳亿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前对被告赫凯、陈燕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赫凯、陈燕、沈阳亿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