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7********3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5民终970号
案号
(2019)鲁0523执2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许沭军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1306914.25元,由被上诉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包括其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00元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许沭军116609.65元,上诉人张红光赔偿321091.38元,被上诉人赵学君赔偿142182.76元;三、被上诉人许沭军因本案产生的鉴定费损失由上诉人张红光赔偿2790元,被上诉人赵学君赔偿5580元;第二、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驳回上诉人张红光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被上诉人许沭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128元,减半收取8564元,由上诉人张红光负担2754元,被上诉人赵学君负担4738元,被上诉人许沭军负担1072元;保全费2040元,由上诉人张红光负担680元,被上诉人赵学君负担1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8元,由上诉人张红光负担5508元,被上诉人赵学君负担9476元,被上诉人许沭军负担214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11-25
发布时间
2020-04-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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