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2********1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03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6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涛、胡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潘宝萍借款221 100元;二、被告陈涛、胡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潘宝萍借款221 100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阜新民为天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潘宝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涛、胡静、阜新民为天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425元,保全费1 89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涛、胡静共同承担,被告阜新民为天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