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6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081民初1541号
案号
(2020)辽1081执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灯塔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伟亮医疗费10,000.00元(含伙食补助费1,950.00元)、护理费14,169.84元、误工费25,992.00元、残疾赔偿金58,62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交通费800.00元及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414.16元,合计120,000.00元;二、被告程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伟亮住院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二次手术期间护理费、二次手术期间误工费、韧带修复费、原告支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的部分鉴定费等合计80,000.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支付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原告检查费1,836.00元,原告负担836.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负担1,00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程鹏负担1,7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负担2,580.00元;鉴定费7,000元,原告负担1,000.00元,被告程鹏负担5,0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负担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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