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521********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081民初2369号
案号
(2020)辽1081执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灯塔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正革、陈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尚欠原告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11380.00元,并承担该本金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正武、汤贵玲、武国庆、苏艳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缓交),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陈正革、陈冬梅、陈正武、汤贵玲、武国庆、苏艳玲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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