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1********2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3民初3346号
案号
(2020)辽1103执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晓刚、骆静偿还原告盘锦百瑞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刘晓刚、骆静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盘锦百瑞典当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地区迎宾小区78栋6单元601号房屋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被告刘晓刚、骆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2-22
发布时间
2020-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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