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6********4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24民初2936号 |
案号 |
(2020)辽0124执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按照分配比例75%赔偿原告李慧医疗费7500.00元。该笔赔偿款优先支付给第三人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抢救费;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按照分配比例75%赔偿原告李慧医疗费7500.00元。该笔赔偿款优先支付给第三人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抢救费;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和伤残项下,按照分配比例35%赔偿原告李慧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伤残赔偿金18500.00元;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和伤残项下,按照分配比例35%赔偿原告李慧伤残赔偿金38500.00元;五、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20%赔偿原告李慧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0772.52元。其中27758.00元优先支付给第三人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六、被告于海波按照20%赔偿原告李慧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0772.52元。被告讷河市兴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富裕县昌达运输车队共同负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合计253545.0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3000.00元,由被告赵殿来负担1500.00元,被告于海波负担150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赵殿来负担400.00元,被告于海波负担400.00。案件受理费2366.00元,由被告赵殿来负担1183.00元,被告于海波负担118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