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5********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125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0)内0125执恢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3529元;二、由被告兰雷明赔偿原告张凤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213426.09元,核减被告兰雷明垫付的40000元外,剩余173426.06元; 三、由被告兰雷明承担鉴定费2669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