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1********1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552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1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鑫广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借款本金119万元、利息169212.84元(截止2017年11月7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7年11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宁夏卓鑫贸易有限公司、郭佳、傅兵、傅永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鑫广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有权以被告傅永智、姚重梅共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南侧、正源北街西侧银川金凤万达广场4号楼2129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傅兵、王海荣共有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兴洲北街西侧兴业家园1-4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33968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傅永智、姚重梅、傅兵、王海荣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鑫广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33元,减半收取8516.50元,由被告宁夏鑫广通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市卓鑫贸易有限公司、郭佳、傅兵、傅永智、姚重梅、王海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