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22********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6565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10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军、李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安支行借款本金630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144148.67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所欠借款本金自2019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安支行有权以被告高海燕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商城d区四层63号商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32233号)、李金及孙爱萍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亲水苑28号楼2单元202室(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77740号)及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5)第13699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高海燕、李金、孙爱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军、李丽娟追偿;三、被告高海燕、李金对被告高军、李丽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军、李丽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6元,由被告高军、李丽娟、高海燕、李金、孙爱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