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桂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21********4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48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0481执1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滕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枣庄瑞源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龙泉支行借款本金196.4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30日欠息合计394998.98元,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3月15日以本金19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6月3日以本金196.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之后以本金196.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山东泉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佳佳旺畜禽有限公司、滕州市鑫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邵长全、邵明国、宋于奎、赵曰芳、邵长娥、王国庆、周连水、王桂军对上述债务在担保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泉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佳佳旺畜禽有限公司、滕州市鑫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邵长全、邵明国、宋于奎、赵曰芳、邵长娥、王国庆、周连水、王桂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枣庄瑞源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判决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6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枣庄瑞源纸业有限公司、滕州市鑫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泉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佳佳旺畜禽有限公司,被告邵长全、邵明国、宋于奎、赵曰芳、邵长娥、王国庆、周连水、王桂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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