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玲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1********1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02民初7787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3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范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罚息、扣收失败手续费共计15171.48元、违约金4551.44元及律师费950元如果被告范玲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卫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5云,由被告范玲玲负担152元。因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其1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