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4********2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602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0602执1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蓬莱市天易果品保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支行借款本金1843047.0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79392.01元(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同时自2017年4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给原告。被告潘忠阳、蓬菜市三江果品有限公司、栖霞鑫磊荣发果品有限公司、蓬菜市嘉诚果蔬有限公司、蓬莱惠民果蔬有限公司、薛腾、孙强对被告蓬菜市天易果品保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蓬莱市天易果品保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赔偿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支行律师代理费90000元。被告潘忠阳、蓬莱市三江果品有限公司、栖霞鑫磊荣发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嘉诚果蔬有限公司、蓬莱惠民果蔬有限公司、薛腾、孙强对被告蓬莱市天易果品保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16元均由被告被告蓬莱市天易果品保鲜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潘忠阳、蓬莱市三江果品有限公司、栖霞鑫磊荣发果品有限公司、蓬菜市嘉诚果蔬有限公司、蓬莱惠民果蔬有限公司、薛腾、孙强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