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2********3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12民初2332号 |
案号 |
(2020)鲁0812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聚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兖州农商银行公司一部)流借字(2017)年第07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济宁市兖州区聚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5万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欠息之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并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张冬梅、柴鹏、张秀真、张连智、穆爱国、张保爱、刘云峰、辛伟娜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张冬梅、柴鹏、张秀真、张连智、穆爱国、张保爱、刘云峰、辛伟娜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宁市兖州区聚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计1133元,由济宁市兖州区聚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张冬梅、柴鹏、张秀真、张连智、穆爱国、张保爱、刘云峰、辛伟娜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