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应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202********7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淄民一初字第93号 |
案号 |
(2020)鲁0323执恢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莱芜信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董方国借款本金20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莱芜信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董方国借期利息1531561.64元以及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1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三、被告王海军、朱应涛。李琨琨。山东天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昌瑞实业有限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莱芜信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董方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08.00元,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608.00元,由原告董方国负担5578元,被告莱芜信通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王海军、朱英涛、李琨琨、山东天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昌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市东方彩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0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苏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