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7********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81民初234号 |
案号 |
(2020)鲁1481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借款本金2899000元及利息。2、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借款本金1999000元及利息。3,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华泰木业有限公司,王光军,宋清云,王永庆,赵月琴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光军,宋清云,王永庆,赵月琴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805元,减半收取239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康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华泰木业有限公司,王光军,宋清云,王永庆,赵月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