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桂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6********2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426民初2306号 |
案号 |
(2020)鲁1426执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敬超、马德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7年12月15日的利息为58729.05元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敬营、郭桂明、张敬磊对上述第-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共3970元,由被告张敬超、马德钰、张敬营、郭桂明、张敬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