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02********5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6919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1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郭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城支行借款本金107773.76元,利息及费用共计4073.44元,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及费用;二、被告于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6元,由被告郭向辉、于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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