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4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621民初2394号
案号
(2020)鲁1621执1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判决书(2018)鲁1621民初239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16887.34元及罚息(以对应的本金数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滨州长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帅、张洪燕上述借款本金、罚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滨州长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帅、张洪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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