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1********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621民初2962号 |
案号 |
(2020)鲁1621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2018)鲁1621民初296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历方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贷款本金19653514.82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1日为1693287.25元,之后利息按合同该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对被告山东立方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变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山东立方木业科技有限公司、马涛、刘美辉、刘成芝、朱长清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席在国的遗产变价款直接用于偿还抵押物不能清偿范围内的贷款本息;五、被告山东立方木业科技有限公司、马涛、刘美辉、刘成芝、朱长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历方家居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历方家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立方木业科技有限公司、马涛、刘美辉、刘成芝、朱长清负连带责任(抵押财产优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