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3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宁民初字第672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恢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一福安市凯业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借款本金1194.9万元及其利息(其中截至2014年6月21日的利息为259914.87元,之后的利息依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对下列抵押物在各自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被告二福安市福津电机厂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新华中路133的房地产,担保债权数额110万元;2、被告三郭用祥、被告四范爱仙所得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街道富春路300号的房地产,担保债权数额110万元;3、被告五陈少龙、被告六占细眉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泉路111号的房地产,担保债权数额90万元;4、被告七林建云、被告八黄金莲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京都商业城a座3号房地产,担保债权数额130万元;5、被告九黄金菊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南鹤山东路78号房地产,担保债权数额161万元。三、下列担保人在各自的保证服务内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凯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1、被告七林建云对2013年3月20日的借款本金309.9万元及利息93589.41元(截至2014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十福建御品诚茶业有限公司对2013年8月2日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11078.42元(截至2014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十一尤成磷对全部四笔借款本金1194.9万元及利息259914.87元(截至2014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4、被告十二林辉对2013年8月2日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11078.42元、2013年11月22日的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23141.34元、2014年1月10日的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32105.70元(截至2014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时间
2019-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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