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5********0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40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晋0403执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治市宇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赵世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执行时,被告长治市宇铭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应予以扣减);二、被告张海龙、岳双梅、张宇、张宁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世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长治市宇铭商贸有限公司、张海龙、岳双梅、张宇、张宁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