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02********1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4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晋0403执恢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治市晋华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田晶、田委太归还原告申金钟进款本金共计4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长治市晋华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田委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申金钟借款本金共计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长治市晋华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田晶、田委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申金钟借款利息共计14万元。四、驳回原告申金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长治市晋华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田晶、田委太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