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存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2073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存崇尚欠原告温州鑫鼎盛实业有限公司无纺布货款70104元,该款定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20104元,定于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5月16日、2015年6月16日、2015年7月16日各支付10000元;上述款项均汇入原告指定的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6228580399062421594,户名:王静);二、如被告蔡存崇未按第一项确定的任一期还款义务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本案受理费1552.6元,减半收取776.3元,由被告蔡存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3-03 |
发布时间 |
2015-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