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30********0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81民初4234号 |
案号 |
(2020)豫1381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借款本金146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7月28日按年利率4.945%计算;罚息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按年利率7.4175%计算;对于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7.4175%计收复利);二、被告耿奇、李静、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463元,由被告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耿奇、李静、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邓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