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云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02********4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81民初1359号 |
案号 |
(2019)桂0481执1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被告三门峡凯捷运输有限公司豫m70886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付318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33056元,合计33374元给原告尹莹、尹嘉郡、张业忠;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被告三门峡凯捷运输有限公司豫m70886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274548元给原告尹莹、尹嘉郡、张业忠;三、由被告李云林赔偿312874元给原告尹莹、尹嘉郡、张业忠;四、被告三门峡凯捷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云林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在受害人韩小和陕fr9900小型轿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0元给原告尹莹、尹嘉郡、张业忠;六、被告郭素云、汪纪芬、韩亚莉、韩亚平在继承韩小和遗产范围内赔偿183405元给原告尹莹、尹嘉郡、张业忠;七、驳回原告尹莹、尹嘉郡、张业忠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13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莹、尹嘉郡、张业忠负担1594元,由被告李云林负担44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4400元,由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郭素云、汪纪芬、韩亚莉、韩亚平负担26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04370009249019015)。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时间 |
2020-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