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燕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701********1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802民初2162号
案号
(2020)云0802执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燕琼、李其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0元,截止2019年4月21日利息20603.48元,本息合计720603.48元;二、被告毛燕琼、李其东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准,按10.094‰的月利率向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借款利息金额和按10.094‰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复利,起止时间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三、被告毛燕琼、李其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20000.00元;四、被告毛改寿、李光芝、李家有、张美会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6.00元,减半收取5603.00元,由被告毛燕琼、李其东、毛改寿、李光芝、李家有、张美会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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