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3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4民初886号
案号
(2016)辽0104执29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立国、曹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旭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 二、被告杜立国、曹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旭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36万元(从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三、被告杜立国、曹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旭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四、如被告杜立国、曹颖不能按上述第一、二、三项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则以被告杜立国抵押登记的三处房产{分别为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25b06)(建筑面积为52.77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25b07)(建筑面积为78.57平方米)的房产、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25b08)(建筑面积为70.74平方米)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价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给付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旭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五、被告沈阳德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的保证人,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5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8-25
发布时间
2019-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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