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5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0467号
案号
(2018)辽0103执9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王宇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欠款本息218 337.44元(截止到2017年5月27日,从2017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双方约定计算);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对被告王宇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7-2号1-6-11房屋(面积51.17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5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3-02
发布时间
2018-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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