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3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5民初2441号
案号
(2018)辽0105执1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告刘强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刘强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本金422100.51元;三、被告刘强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利息20255.84元、罚息1314.90元(截止至2017年2月22日);四、被告刘强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借款本金422100.51元的利息(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双方所签的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方法计算);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对被告刘强用于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15-20号1-6-1,面积93.75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55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刘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时间
2018-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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