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克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4********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324民初1569号 |
案号 |
(2020)黔2324执恢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刘正凯的各项损失合计358703.6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正凯3782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31229.39元,合计69049.3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正凯5673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31229.39元,合计87959.3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正凯45000元;由被告李泽赔偿原告刘正凯1643.65元,被告李艳伟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阙光弟赔偿原告刘正凯1643.65元,被告南充市骏翔运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魏克明赔偿原告刘正凯153407.53元,被告沈丘县鑫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各赔付义务人在所赔款项中按72.484%的比例支付给第三人周琼合计260000元(支付给第三人周琼的对应金额分别为:联合保定支公司50049元、平安南充支公司63756元、人寿郑州支公司32617元、李泽1191元、阙光弟1191元、魏克明111196元),余下的支付给原告刘正凯。二、上述款项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刘正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4 元,由被告魏克明、沈丘县鑫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948元,被告李泽、李艳伟承担418元,由被告阙光弟、南充市骏翔运业有限公司承担4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