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822********0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成仲案字第1043号 |
案号 |
(2019)川0131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廖钧、成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借款本金3,6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利息、罚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并以借期内的未付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复利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廖钧、成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在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廖钧、成功、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下列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廖钧、成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影院街78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64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38号】,2、廖钧、成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影院街82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70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36号】,3、廖钧、成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影院街84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72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31号】,4、廖钧、成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影院街72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76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32号】,5、廖钧、成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富民街33号、35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62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39号】,6、廖钧、成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富民街37号、39号、41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68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37号】,7、廖钧、成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影院街66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84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8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33号】,8、廖钧、成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影院街68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90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41号】,9、廖钧、成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影院街70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88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42号】,10、廖钧、成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影院街74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82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34号】,11、廖钧、成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影院街76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79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35号】,12、廖钧、成功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影院街80号1层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74号、眉权房权证字第00717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10)第16540号】,13.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正街9号面积948.96㎡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眉东国用(2007)第04691号】;三、被告成龙、四川省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成瑞阳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龙、四川省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成瑞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廖钧、成功追偿;四、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廖钧、成功、成龙、四川省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成瑞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省仁寿县双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