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5********1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民终6635号 |
案号 |
(2020)川0106执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9094号民事判决;二、资阳市铭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 853.33元,逾期利息276 640.02元,复息30 852.02元,并自2017年7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复息;三、资阳市铭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偿还垫付票款 8 839 542.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以垫付票款8 839 542.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彭玉华、周秋志、王有对资阳市铭辉商贸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彭玉华、周秋志、王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资阳市铭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对资阳市铭辉商贸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