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峰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3********4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05民初9377号 |
案号 |
(2019)川0105执2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7000000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7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9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8.625%为标准计算);二、被告汪峰麒、黎瑾、阿坝县奇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峰麒、黎瑾、阿坝县奇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若被告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黎瑾所有的位于青羊区金沙遗址路55号2栋27层2702号房屋(权2184454)、武侯区鹭岛路33号22栋4单元2楼203号(权1392335)房屋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按法律规定以及抵押登记先后的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若被告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汪峰麒所有的位于位于金牛区黄忠小区三期11栋1单元3楼6号(权1658062)房屋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按法律规定以及抵押登记先后的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若被告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对被告黎瑾就其持有的阿坝县奇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850万元股权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00元,减半收取32850元,由被告四川杰安科贸有限公司、汪峰麒、黎瑾、阿坝县奇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时间 |
2019-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