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峰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3********4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11209号 |
案号 |
(2018)川0191执3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峰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620927.51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柒点陆伍计算);二、被告黎瑾、阿坝县奇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汪峰麒的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汪峰麒追偿;三、若被告汪峰麒未按照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黎瑾、汪峰麒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青羊区金沙遗址路55号2栋27楼2702号房屋、武侯区鹭岛路33号22栋4单元2楼203号房屋、金牛区黄忠小区三期11栋1单元3楼6号房屋,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汪峰麒、黎瑾、阿坝县奇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