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01********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91民初2344号 |
案号 |
(2017)川0191执69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镔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6365549.73元,并支付资金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6365549.73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9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四川省淦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上善天然冰融水有限公司、黄玉珍、夏冰、周瑜声对被告四川镔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川省淦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上善天然冰融水有限公司、黄玉珍、夏冰、周瑜声在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镔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四川镔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夏冰、周瑜声所有的位于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6号51栋房屋(所有权业务件号为权0299753)变卖后的价款,在前述所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635元,由被告四川镔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1-08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