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202********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271民初184号 |
案号 |
(2020)甘0271执1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贾涛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取暖费共计2678687.44元(房租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取暖费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669671.86元,2017年1月1日前支付669671.86元,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1339343.72元,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放弃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的主张,水、电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二、被告(反诉原告)贾涛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三、被告(反诉原告)贾涛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补偿费5万元,于2016年12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四、被告(反诉原告)贾涛未能履行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月按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五、至2017年5月1日,被告(反诉原告)贾涛未能付清上述费用及违约金,解除双方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的嘉峪关商业步行街商场(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反诉原告)贾涛在3日内腾退返还房屋;六、如解除合同,被告(反诉原告)贾涛于解除合同30日内付清所有欠款、违约金;七、如解除合同,被告(反诉原告)贾涛与各商户之间的租赁合同,由贾涛组织协商,将出租方由贾涛变更为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中贾涛的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涛对各商户租金的收取,以贾涛向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租金对应的租赁期限为界,期限以后收取的租金交付给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期限前未收取的租金由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抵顶贾涛向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款项;八、案件受理费36401元,减半收取计18200.50元,由嘉峪关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2514元,由贾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